- 第 五 章 附則
- 第 29 條相關機關於執行職務時,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情事者,應通知重建處處理。
- 第 30 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展售者,視為取得展售許可,由重建處發給許可證 ,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限制。
- 第 3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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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4-07-4011
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
非現行版本
自治規則
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
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479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