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四 章 附則
- 第 30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,公共工程由工務局定之;民間建築工程由都發局定 之。
- 第 3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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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6-03-4002
自治規則
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668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
(原名稱: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;新名稱: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