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四 章 附則
- 第 20 條本辦法有關之剩餘資源管理、管制等措施,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人民團體 或學術機構辦理。
- 第 21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本府工務局定之。
- 第 2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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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6-03-4002
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
非現行版本
自治規則
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
中華民國91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4751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