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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發展類
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
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中字第09210707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8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  • 第 二 章 農作產銷設施
  • 第 10 條
    申請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使用,申請人應擬定經營計畫書,並敘明下列事 項,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: 一、設施名稱。 二、設置目的。 三、生產計畫。 四、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 五、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。 六、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。 七、設施建造方式。 八、引用水之來源及廢、污水處理計畫。 九、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。 十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。
  • 第 11 條
    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、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: 一、水稻育苗作業室:含管理室、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,最大興建面 積為一千平方公尺。 二、育苗作業室:依生產需要核定。 三、菇類栽培場、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:依生產需要核定。 四、溫室或網室:依生產需要核定。 五、抽水機房:應先取得水權登記,其最大興建面積為二十平方公尺。 六、乾燥機房: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.五倍計算,最大興建面積為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 七、米機房: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.五倍計算,最大興建面積為一 百五十平方公尺。 八、農機具室:限供停放農機具使用,建造以一層為限。其容許興建面積 依自有農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.五倍計算。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 明文件者不在此限。 九、農業資材室: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計算,每○.一公頃得興建三十三 平方公尺,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。 十、集貨及包裝處理場: (一) 限供自產農產品集貨及包裝使用,以每一公噸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 公尺計算。但供花卉使用之集貨及包裝處理場,其興建面積得增加 一倍。 (二) 每處最小興建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;最大興建面積為一千零六 十平方公尺。 十一、冷藏或冷凍庫:以自產農產品每公噸五平方公尺計算,最大興建面 積為一千平方公尺。 十二、曬場: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計算,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 十平方公尺。 十三、自用堆肥舍:限生產自用堆肥使用,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 公尺。 十四、自產農產品加工室:依生產需要核定,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 方公尺。 十五、消毒室:依生產需要核定。 十六、薰蒸室:依生產需要核定。 十七、蓄水池:向下開挖者每處最高容量為一百噸,且須以建築材料建造 。但屬地面建造者,依生產需要核定,其容量及材質不限。 十八、管理室:設施面積未達○‧三公頃者,得興建二十平方公尺;設施 面積○.三公頃以上者,得興建四十平方公尺。建造以一層為限, 材質不限。 十九、農田灌排水設施:依生產需要核定。 二十、其他農作產銷設施:依生產需要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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