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二 章 農作產銷設施
- 第 12 條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,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: 一、設施名稱。 二、設置目的。 三、生產計畫。應敘明作物種類、生產週期、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。 四、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 五、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。 六、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。 七、設施建造方式。 八、引用水之來源及廢、污水處理計畫。 九、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。 十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。
- 第 13 條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: 一、農業生產設施: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。 二、農機具設施: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。 三、農產運銷加工設施:指供放置集貨、包裝、儲存、冷凍(藏)及加工 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。 四、農業管理設施: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 。 五、農田灌溉排水設施: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。 六、其他農作產銷設施: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。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,應符合附表相關規定。
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產業發展類
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
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800106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0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(原名稱: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;新名稱: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