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

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產業發展類
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
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800106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0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 (原名稱: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;新名稱: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)
  • 第 五 章 畜牧設施
  • 第 19 條
   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,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: 一、設施名稱。 二、設置目的。 三、生產計畫。 四、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 五、申請用地現況及經營概況。 六、設施建造方式。 七、引用水之來源及廢、污水處理計畫。 八、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。 九、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。
  • 第 20 條
   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: 一、養畜設施: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。 二、養禽設施: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。 三、孵化場(室)設施: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。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、範圍及設施基準,除依附表規定辦理外, 應符合畜牧法、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。
快速回到頁首按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