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五 章 水產養殖設施
- 第 20 條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容許使用,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: 一、設施名稱。 二、設置目的。 三、生產計畫。 四、申請用地使用現況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。 五、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。 六、設施建造方式。 七、引用水之來源及廢、污水處理計畫。 八、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。 九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。
- 第 21 條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: 一、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: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。 二、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: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。 三、水產養殖管理設施: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。 四、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:指供自產養殖水產品集貨、包裝使用 之設施。 五、其他水產養殖設施:指前四款以外,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。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,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。
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產業發展類
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80012504A號令修正發布第28、29條條文及第21條條文附表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