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六 章 休閒農業設施
- 第 21 條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,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 導管理辦法。
- 第 22 條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,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例依休閒 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,且與其他各種類農業設施面 積,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。但申請之農業 設施屬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設施項目者,該設施面積不列入計算。
- 第 23 條於休閒農場內同時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及其他農業設施,應分別依休閒農業 輔導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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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發展類
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
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800106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0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
(原名稱: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;新名稱: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