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七 章 休閒農業設施
- 第 24 條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,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 導管理辦法。
- 第 25 條休閒農場內申請設置休閒農業設施,該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例依休閒 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。但申請之農業設施屬第七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定設施項目者,該設施面積不列入計算。
- 第 26 條於休閒農場內同時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及其他農業設施,應分別依休閒農業 輔導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產業發展類
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
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20013047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