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八 章 附則 第 62 條 本法所定罰鍰,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罰;經通知限期繳納,逾期不繳納者 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 第 63 條 本法施行細則,由行政院定之。 第 6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,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