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七 章 附則
- 第 47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- 第 48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。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,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。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之 條文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。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第十五條之 二、第二十八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外,自發布日施 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