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壹 總則
- 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簡化公款支付流程及增進政府採購效率,降低行政成本 ,以建立網路新都及落實電子化政府之目標,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(以下簡稱各機關) 使用政府公務卡(以下簡稱公務卡)及政府採購卡(以下簡稱採購卡)支付費款,特訂 定本要點。
- 二、公務卡及採購卡適用範圍如下: (一)公務卡:適用於本府各機關正副首長特別費編列標準之規定。 (二)採購卡: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採購(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以下之採購)。
- 三、各機關使用公務卡或採購卡消費後,由市庫代理銀行(以下簡稱發卡銀行)代各機關先 行支付費款予廠商,各機關按月支付代墊款項予發卡銀行。
- 四、各機關應備函向發卡銀行提出使用公務卡或採購卡申請,並提供可使用額度、扣款帳戶 戶名及帳號。 前項資料如有異動,應即函知發卡銀行。 第一項及第二項作業應副知本府財政局(以下簡稱財政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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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3-06-2011
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卡及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
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(89)府財一字第891041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4點;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