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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3-06-201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
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(95)府授財務字第0953223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7點
  • 貳、公務卡
  • 五、公務卡以各機關支領特別費之人員為持卡人。
  • 六、公務卡持卡人於刷卡消費後,應將原始憑證及簽帳存根聯交出納、總務或指定人員妥為 保管,以便辦理核銷。
  • 七、公務卡之額度,於年度進行期間,當月份未使用額度可累計使用。但不可遞延至跨年度 使用。 發卡銀行按各機關每月可使用額度及前次累計餘額,調整控管該月消費刷卡額度;持卡 人僅可於授權額度內刷卡消費。
  • 八、各機關於公務卡持卡人異動時,應即辦理停用、異動及結算帳款之作業;其待結報帳款 之相關憑證及文件資料,並應辦理移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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