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參、採購卡-實體卡
- 九、各機關應指定相關採購人員為實體卡之持卡人。
- 十、各機關於確認採購預算與需求,並完成請購程序後,得以實體卡進行採購。 前項採購,持卡人得以網路採購方式為之。
- 十一、實體卡持卡人以網路採購方式進行採購,於刷卡確認完成交易後,應列印網路下單紀 錄,以便驗收時查核。 前項採購標的如有瑕疵,持卡人應於七日內換貨或通知發卡銀行取回已付之貨款。
- 十二、各機關於實體卡持卡人員異動時,應辦理實體卡之停用、異動之作業; 其待結報帳款 之相關憑證及文件資料,並應辦理移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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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3-06-201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
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(95)府授財務字第0953223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7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