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參 採購卡
- 九、各機關應指定相關採購人員為採購卡之持卡人。
- 十、各機關於確認採購預算與需求,並完成請購程序後,得以採購卡進行採購。 前項採購,持卡人得以網路採購方式為之。
- 十一、採購卡持卡人以網路採購方式進行採購,應列印網路下單紀錄,以便備查,並於採購 標的完成驗收程序後,持卡人應即上網刷卡確認交易完成。 前項採購標的如有瑕疵,持卡人應於七日內換貨或通知發卡銀行取回已付之貨款。
- 十二、各機關於採購卡持卡人員異動時,應辦理採購卡之移交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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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3-06-2011
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卡及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
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(89)府財一字第891041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4點;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