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肆 付款及帳務處理
- 十三、各機關公務卡或採購卡之持卡人,於收到發卡銀行之消費明細帳單,應按月彙整採購 案之相關原始憑證,詳加審核,並於憑證上加蓋「公務卡及採購卡支付」字樣後,遞 移會計單位覆核。
- 十四、各機關經內部審核無誤後,應於扣款日前編製付款憑單送交臺北市集中支付處(以下 簡稱支付處),支付處收到各機關簽間之付款憑單,應即時將款項存入扣款帳戶。 未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機關,由發卡銀行直接在扣款帳戶扣款。
- 十五、年度進行期間,未列入當月份消費明細帳單之原始憑證,各機關應妥為保存,留置次 月份辦理請款。
- 十六、年度結束時,各機關當月份未列入消費明細帳單之已刷卡消費原始憑證,持卡人應檢 附簽帳存根聯先行請款存入其扣款帳戶,並編製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」備查;如下 年度未予扣款時,則以「收回以前年度歲出」科目繳庫。
- 十七、各機關對帳款有疑義時,應即通知發卡銀行暫不付款,待確認疑義交易責任歸屬後, 如屬應支付之帳款,應於次月支付發卡銀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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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3-06-2011
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卡及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
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(89)府財一字第891041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4點;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