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伍、付款及帳務處理
- 十六、各機關公務卡或採購卡之持卡人,於收到採購案之相關原始憑證後,應詳加審核,並 於憑證上加蓋「公務卡及採購卡支付」字樣,依原始憑證核銷程序簽核後,先予收存 ,俟收到發卡銀行之消費明細帳單,再彙整交由出納人員辦理付款作業。
- 十七、各機關經內部審核無誤後,應於繳款期限前編製付款憑單送交財政局,財政局收到各 機關簽開之付款憑單,應即時將款項存入繳款帳戶。 未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機關,應將款項直接繳入發卡銀行指定之繳款帳戶。
- 十八、年度進行期間,未列入當月份消費明細帳單之原始憑證,各機關應妥為保存,留供次 月份辦理付款。
- 十九、年度結束時,各機關當月份未列入消費明細帳單之已刷卡消費原始憑證,持卡人應檢 附簽帳存根聯先行請款存入其繳款帳戶。如下年度發現溢付時,則以「收回以前年度 歲出」科目繳庫。
- 二十、各機關對帳款有疑義時,應即通知發卡銀行暫不付款,待確認疑義交易責任歸屬後, 如確屬應支付之帳款,再於次月支付發卡銀行。
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北市03-06-201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
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(95)府授財務字第0953223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7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