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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北市03-06-201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
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(89)府財一字第891041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4點;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
  • 陸 附則
  • 二十三、各機關使用公務卡與採購卡刷卡消費,發卡銀行應給付本府紅利回饋金;其金額或 比例,由財政局與發卡銀行商定,並以契約定之。 前項紅利回饋金,由財政局以「其他收入」科目悉數解繳市庫。
  • 二十四、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表,由發卡銀行定之,並報財政局核備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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