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柒、附則
- 二十六、各機關使用公務卡與採購卡刷卡消費,發卡銀行應給付本府紅利回饋金;其金額或 比例,由財政局與發卡銀行商定,並以契約定之。 前項紅利回饋金,由財政局以「其他雜項收入」科目悉數解繳市庫。
- 二十七、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表,由發卡銀行定之,並報財政局核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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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3-06-2011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
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(95)府授財務字第0953223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7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