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壹、總則
- 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及所屬各機關、市立大專院校(以下簡 稱各機關)為健全檔案管理,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,發揮檔案功能, 特訂定本要點。
- 二、各機關檔案管理,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。
- 三、各機關檔案管理,由機關自行統一規劃,除有特殊情形外,以集中管 理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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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(110)府授秘文字第1093014263號函修正全文44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