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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
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(93)府秘二字第0930987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2點
  • 壹 總則
  • 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及所屬各機關、學校(以下簡稱各機關)為執行檔案法及 其相關子法規定,健全檔案管理、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,發揮檔案功能,特依據檔案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。
  • 二、各機關檔案管理,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另有規定者外,依本要點之規定。
  • 三、各機關檔案管理,由該機關自行統一規劃,除有特殊情形外,以集中管理為之。
  • 四、檔案管理之電子化作業由本府秘書處另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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