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壹、總則
- 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及所屬各機關、市立大專院校(以下簡稱各機關)為健全 檔案管理,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,發揮檔案功能,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。
- 二、各機關檔案管理,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依本要點之規定。
- 三、各機關檔案管理,由該機關自行統一規劃,除有特殊情形外,以集中管理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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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(106)府授秘文字第1067000657號函修正全文43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