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拾、附則
- 四十二、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,得隨時觀摩本府秘書處檔案管理作業,以 溝通觀念與作法。
- 四十三、本府秘書處對於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情形,應定期辦理考 評及獎懲。本府一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、學校檔案管理情形,應 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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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(110)府授秘文字第1093014263號函修正全文44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