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拾 罰則
- 三十二、違反第七點、第十八點、第二十三點規定,無正當理由者,應送各機關考績委員會 議處。
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32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、5、6、8、9、11~14、18、19、22、23、26、28、29、31點條文及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、附表五、附表六;刪除附表七及附表八;並自即日起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