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拾壹、罰則
- 四十四、違反第九點、第二十四點、第三十點規定,無正當理由者,應送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議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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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(110)府授秘文字第1093014263號函修正全文44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