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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(110)府授秘文字第1093014263號函修正全文44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
  • 貳、點收
  • 四、各機關辦畢案件,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於五日內併同歸檔清單,送 檔案管理單位點收。 歸檔清單一式二份,得採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,於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後,各執一份備查。如採電子方式為之者,得免簽收。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。
  • 五、辦畢案件送檔案管理人員點收前,承辦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,應依下列方式將同一案件逐件逐頁編 碼: 1.按文件產生時間先後順序整理排序,晚者在上,早者在下。 2.頁碼編寫順序,先編本文,次編附件;本文屬簽稿併陳者, 以簽為上,稿為下編寫。 3.應以鉛筆於每頁編寫頁碼,並於首頁註明總頁數;文件以雙 面書寫或列印者,亦同。但空白頁面無相關內容者,無須編 寫頁碼。 4.附件已編有頁碼,或為書籍型式,或難以隨文裝訂者,免併 本文連續編寫頁碼。 5.不得使用回收紙列印文件歸檔。 (二)應依歸檔案件性質填註分類號及保存年限。 (三)歸檔案件如須併案者,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或於紙本公文首 頁上方適當處註記主併文(編)號。 (四)歸檔案件之附件,每一種以一份為限。 (五)現金、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、司法訴訟有關物證、流質或 氣體、易燃品及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、易變質 而不適長期保存等物品,應由承辦人員另行處理,不得歸檔。 (六)機密案件歸檔時,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歸檔專用封套裝封 ,並依規定填寫封面各欄資料,於封口處加蓋職名章。
  • 六、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或文書 單位補正: (一)案件或其附件不全,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。 (二)案件污損、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。 (三)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、漏印、漏發、漏會。 (四)案件未編文(編)號或文(編)號有誤。 (五)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。 (六)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。 (七)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。 (八)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,有漏蓋「樣張」或「註銷」 字樣。 (九)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。 (十)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。 (十一)特殊媒體型式之案件(如照片、地圖、工程圖、微縮、影音 、電子等),未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。
  • 七、紙本來文經轉製為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者,如來文係屬機關 間行文且未涉及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等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,得不歸 檔,由各機關自訂管理規定妥善處理。 非屬前項得不歸檔之案件者,承辦人員辦理歸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: (一)於紙本來文首頁右上方填註分類號及保存年限,於右下方標示 收文日期及文號,並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編寫頁碼。 (二)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註記改採線上簽核之紙本來文(含附件) 併同歸檔總頁數,並將該紙本案件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 人員點收。
  • 八、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公文線上簽核之電子檔案點收時,應確認蒐集內容 後,加附機關憑證製成之電子簽章。
  • 九、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稽催已逾歸檔期限仍未歸檔之辦畢案件;如已逾 歸檔期限一個月以上者,機關權責長官應主動查明處理。
  • 十、檔案管理單位應統計製作每月歸檔案件數量統計表,於次月五日前陳 報機關權責長官核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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