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貳 點收
- 五、各機關辦畢案件,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於五日內歸檔,歸檔時併同歸檔清單(如附表 一),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。歸檔清單一式二份,於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,各執一份備 查。 機密案件歸檔時,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,並依規定填寫相關資料, 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。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一年。
- 六、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,(檔案 案件退件單如附表二): (一)案件或其附件不全,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。 (二)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。 (三)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、漏印、漏發、漏會者。 (四)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。 (五)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。 (六)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。 (七)案件有二頁以上,未蓋騎縫章者。 (八)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,有漏蓋「樣張」或「註銷」字樣者。 (九)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。 (十)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。
- 七、各機關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一個月以上仍未歸檔者,機關權責長官應主動查明處理。
- 八、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彙集統計檔案歸檔案件數量,並製作成「歸檔案件數量統計表」( 如附表三),於次月五日前簽報權責長官核閱,作為日後檔案管理業務之參考。
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
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(93)府秘二字第0930987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2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