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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32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、5、6、8、9、11~14、18、19、22、23、26、28、29、31點條文及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、附表五、附表六;刪除附表七及附表八;並自即日起生效
  • 貳 點收
  • 五、各機關辦畢案件,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於五日內歸檔,歸檔時併同存查或發文歸檔清 單,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。歸檔清單一式二份,於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,各執一份備查 。 機密案件歸檔時,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,並依規定填寫相關資料, 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。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。 第一項之歸檔清單,其格式如附表一。
  • 六、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補正: (一)案件或其附件不全,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。 (二)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。 (三)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、漏印、漏發、漏會。 (四)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。 (五)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。 (六)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。 (七)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。 (八)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,有漏蓋「樣張」或「註銷」字樣。 (九)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。 (十)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。 第一項之檔案案件退件單,其格式如附表二。
  • 七、各機關辦畢案件已逾歸檔期限一個月以上仍未歸檔者,機關權責長官應主動查明處理。
  • 八、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彙集統計檔案歸檔案件數量,並製作成歸檔案件數量統計表,於次 月五日前簽報權責長官核閱,作為日後檔案管理業務之參考。 第一項之歸檔案件數量統計表,其格式如附表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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