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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(110)府授秘文字第1093014263號函修正全文44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
  • 參、立案編目
  • 十一、各機關編製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,可就機關業務特性,採與檔案分 類表結合編製或個別編製方式為之,並依臺北市政府檔案分類及保 存年限區分表編製說明原則辦理。 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;並得視業務調 整需要,隨時檢討修正之。
  • 十二、各機關檔案分類,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、綱、目、節,再依案 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。
  • 十三、立案立卷編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檔案應編訂檔號,賦予年度號、分類號、案次號、卷次號及 目次號。 (二)檔案經分類後,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,如有業 務性質相同、案情關聯之檔案,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,查無 前案可併者,應另立新案。 (三)檔案卷次號確立後,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 賦予目次號。紙本型式之檔案並應將檔號編寫於案件第一頁 右上方適當空白處。 (四)檔案編目應以案件及案卷層級為單元,並分別依檔案著錄來 源逐項著錄。 (五)附件應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,難以併同裝訂者,應於原文加 蓋「附件另存」戳記,並於附件袋(參考格式如附表)標記 檔號、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,再依檔號或流水號順序存置; 另編目時應於相關欄位內註明媒體型式、數量及附件存放位 置。
  • 十四、檔案管理單位應統計製作每月檔案編目數量統計表,於次月五日前 陳報機關權責長官核閱。
  • 十五、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前,於機關檔案管理資訊 網完成檔案目錄彙送作業;各一級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機關確實辦 理。 彙送檔案目錄前,應依相關法令檢視目錄內容,確保資訊公布之妥 適性,避免因檔案目錄公布致生影響公共利益或侵害第三人正當權 益之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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