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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
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(93)府秘二字第0930987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2點
  • 參 分類編案
  • 九、各機關之檔案分類表得與保存年限區分表結合編製。
  • 十、各機關檔案分類,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、綱、目、節,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 案次號。
  • 十一、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,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,如有業務性質相同 之檔案,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,查無前案可併者,應立新案,確立新案名。 (二)檔案卷次號確立後,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先後並於案件第一頁編寫 目次號。 (三)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,如難以併同裝訂時,應在原文加蓋「附件另存」戳 記,並在附件袋(如附表四)標記檔號、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,另按流水號順 序存置;惟應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註明媒體型式、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。
  • 十二、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,按月作成統計表(如附表五),陳報機關權責長官 ,作為績效評鑑之參考。
  • 十三、各機關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十日前,將應報送之檔案目錄層送本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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