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參 分類編案
- 九、各機關編製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,可就機關業務特性,採與檔案分類表合併編製或個別 編製,並應依臺北市政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編製說明原則編製。
- 十、各機關檔案分類,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、綱、目、節,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 案次號。
- 十一、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,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,如有業務性質相同 之檔案,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,查無前案可併者,應立新案,確立新案名。 (二)檔案卷次號確立後,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目次號,並編 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適當空白處。 (三)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,如難以併同裝訂時,應在原文加蓋「附件另存」戳 記,並在附件袋(如附表四)標記檔號、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,再依流水號順 序存置;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媒體型式、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。
- 十二、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,按月作成統計表,陳報機關權責長官,作為績效評 鑑之參考。 第一項檔案編目數量統計表,其格式如附表五。
- 十三、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前,於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管理資訊網 列印本機關暨所屬機關目錄彙送說明表,免備文逕送本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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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32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、5、6、8、9、11~14、18、19、22、23、26、28、29、31點條文及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、附表五、附表六;刪除附表七及附表八;並自即日起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