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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(106)府授秘文字第1067000657號函修正全文43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
  • 參、立案編目
  • 十一、各機關編製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,可就機關業務特性,採與檔案分類表結合編製或個 別編製方式為之,並依臺北市政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編製說明原則辦理。 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;並得視業務調整需要,隨時檢討 修正之。
  • 十二、各機關檔案分類,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、綱、目、節,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 及案次號。
  • 十三、立案立卷編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檔案應編訂檔號,賦予年度號、分類號、案次號、卷次號及目次號。 (二)檔案經分類後,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,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 ,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,查無前案可併者,應另立新案。 (三)檔案卷次號確立後,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先後,依序賦予目次號; 紙本型式之檔案並應編寫於案件第一頁適當空白處。 (四)檔案編目應以案件及案卷層級為單元,並分別依檔案著錄來源逐項著錄。 (五)附件應隨原文裝訂為原則,如難以併同裝訂時,應在原文加蓋「附件另存」戳 記,並在附件袋(如附表)標記檔號、收發文號及流水號後,再依流水號順序 存置;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媒體型式、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。
  • 十四、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,按月作成統計表,陳報機關權責長官,作為績效評 鑑之參考。
  • 十五、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前,於機關檔案管理資訊網完成檔案目錄彙 送作業;各一級機關應負責督導所屬機關確實辦理。 彙送檔案目錄前,應依相關法令檢視目錄內容,確保資訊公布之妥適性,避免因檔案 目錄公布致生影響公共利益或侵害個人隱私之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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