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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
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(93)府秘二字第0930987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2點
  • 肆 整理
  • 十四、同一案卷,應按目次號大小,依序排列整齊。案卷卷夾內首頁應放置目次表。
  • 十五、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: (一)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。 (二)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,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,得予保留。 (三)檔案如有皺摺,應予理平;如有破損,應予修補。 (四)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,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,並經權 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。 (五)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,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;過寬過大 者,得予裁切折疊,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;未達規定標準者,應以公文用 紙襯貼。 (六)檔案上之附簽,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;附簽規格較小時,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,不得脫離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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