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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
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32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、5、6、8、9、11~14、18、19、22、23、26、28、29、31點條文及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、附表五、附表六;刪除附表七及附表八;並自即日起生效
  • 肆 整理
  • 十四、同一案卷內之案件,應按目次號大小,由小至大、由上而下,依序排列整齊入卷。案 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。
  • 十五、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: (一)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。 (二)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,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,得予保留。 (三)檔案如有皺摺,應予理平;如有破損,應予修補。 (四)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,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,並經權責 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。 (五)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,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;過寬過大者 ,得予裁切折疊,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;未達規定標準者,應以公文用紙襯 貼。 (六)檔案上之附簽,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;附簽規格較小時,應以公文用紙襯貼, 不得脫離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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