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肆、電子儲存
- 十六、各機關應依本府政策及業務需求,指派適當人力或委外辦理非機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 存作業。
- 十七、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時,應檢視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。
- 十八、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作業,應以案件為單元,由上而下,逐頁掃描儲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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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(106)府授秘文字第1067000657號函修正全文43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