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陸、檢調
- 二十五、機關內借調檔案,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,並應經單位主管核 准。借調非主管案件時,應先經本單位主管核准後,送會業務承 辦單位主管同意。 機關間借調檔案,應備函提出申請。接獲他機關來函借調檔案時 ,應由業務承辦單位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,向檔案管理單位 辦理調案,並負責逾期未歸還稽催作業。 檔案管理單位應對調出之紙質類檔案於適當空白處逐頁加蓋騎縫 章。如檔案已裝訂成卷且無法拆卷者,得免加蓋騎縫章。
- 二十六、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,調用檔案時,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、 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,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,經本機關權 責長官核准後,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,並負責逾期未歸還稽 催作業。
- 二十七、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,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。
- 二十八、申請借調檔案時,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,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 單,以線上申請為原則。如申請借調線上簽核之電子檔案或電子 影像檔案,應以案件為單元,並採線上申請辦理。 本府秘書處得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設定各使用人員查閱線上簽核 電子檔案或電子影像檔案之範圍,並由各機關依實際需求授權各 層級人員線上調閱權限。被授權者免依第二十五點第一項規定申 請借調,逕以該系統記錄調閱情形。 檔案經微縮、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,借調時,非有必要,應避 免使用檔案原件。
- 二十九、借調紙質類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,期滿仍需繼續使用檔案者, 應提出展期申請,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。展期次數至多三次 ,仍有使用檔案需求者,應先歸還檔案後,再辦理借調。 借調線上簽核電子檔案或電子影像檔案,應於核准日起十五日內 完成閱覽。 機關間借調檔案,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,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 簽辦,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。惟屬依法調用者,則依來 函核准展延日期為限。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第一項及第三項紙質類檔案規定程序 辦理。但每次借調或展期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。 如為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,經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 准借調期限者,其借調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限制。
- 三十、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,除得以公文檔案管理系統線上 自動稽催外,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。 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者,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。
- 三十一、調案人應妥善保管借調檔案,不得有遺失、轉借、轉抄,或有拆 散、污損、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增加、圈點等破壞檔案或 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。
- 三十二、機關人員調(離)職時,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人員,以確實 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;如有借調檔案,應全部歸還檔案管理單位 ,不得轉借。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,應 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。
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(110)府授秘文字第1093014263號函修正全文44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