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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(106)府授秘文字第1067000657號函修正全文43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
  • 陸、檢調
  • 二十五、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,並經單位主管核准。 因業務需要,借調非主管案件時,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,送會承辦業務單位主管 核准。 借調機密等級以下者,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;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,應經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。 機關間借調檔案,應備函提出申請,並經檔案管有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。 檔案管理單位應對調出之紙質類檔案於適當空白處逐頁加蓋騎縫章。
  • 二十六、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,調用檔案時,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、調用目的及調用期 間,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,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,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調卷,並負責稽催之責。
  • 二十七、申請借調檔案時,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,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,以線上申請為 原則。 紙質類檔案經電子儲存者,借調時,非有必要,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。
  • 二十八、借調紙質類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;借調電子檔案應於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完成閱覽 。期滿仍有必要繼續使用者,應提出展期申請,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。 展期次數至多三次,仍有必要使用檔案者,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借調。如係借調 紙質類檔案,並應先行歸還檔案後,再辦理借調。 機關間借調檔案,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,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,經本機關權 責長官核准後辦理。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第一項至三項紙質類檔案規定程序辦理。但每次借調或 展期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。 如為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,經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借調期限者,其 借調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限制。
  • 二十九、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,除得以公文檔案管理系統線上自動稽催外,檔 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。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者,應簽請 機關權責長官處理。
  • 三十、調案人應妥善保管借調檔案,不得有遺失、轉借、轉抄,或有拆散、污損、添註、塗 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增加、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。
  • 三十一、機關人員調(離)職時,應知會檔案管理人員,以確實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;如有 借調檔案未歸還或辦畢未歸檔之案件者,應全部歸還檔案單位,不得轉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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