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柒 應用
- 二十四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,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 絕。
- 二十五、各機關檔案應用,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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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
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(93)府秘二字第0930987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2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