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柒 應用
- 二十四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,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 絕。
- 二十五、各機關檔案應用,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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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32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、5、6、8、9、11~14、18、19、22、23、26、28、29、31點條文及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、附表五、附表六;刪除附表七及附表八;並自即日起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