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柒、應用
- 三十二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至本府提供之線上申請網站為之 ,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。
- 三十三、各機關檔案應用,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。
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(106)府授秘文字第1067000657號函修正全文43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