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捌 清理 (銷毀、移轉)
- 二十六、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。
- 二十七、機密檔案未經解密,不得銷毀。
- 二十八、各機關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,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擬銷毀檔案目錄(如附表七), 送會相關單位,如無延長保存之必要者,應制定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,於每年 九月前送本市文獻委員會選取可用文史之資料後,層送本府彙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。
- 二十九、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,符合移轉條件者,應於期限屆滿之次年編印「擬移轉檔案 目錄」(如附表八)層送本府彙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。 移轉檔案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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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
中華民國9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(93)府秘二字第0930987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2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