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捌 清理 (銷毀、移轉)
- 二十六、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。
- 二十七、機密檔案未經解密,不得銷毀。
- 二十八、各機關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,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,送會相關 單位確認後,函送臺北市文獻委員會檢選。本府一級機關(不含區公所)應於本市 文獻委員會檢選完畢後,加送國史館再次檢選。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,應制定銷毀計畫連同原送文史機關檢選之銷毀 目錄,層送本府函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。
- 二十九、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,符合移轉條件者,應於期限屆滿之次年編印移轉檔案目錄 層送本府彙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。 移轉檔案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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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
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32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、5、6、8、9、11~14、18、19、22、23、26、28、29、31點條文及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、附表五、附表六;刪除附表七及附表八;並自即日起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