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捌、銷毀
- 三十四、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銷毀作業一次。
- 三十五、機密檔案未經解密,不得銷毀。
- 三十六、各機關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,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,送會相關 單位確認後,函送臺北市立文獻館檢選。本府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於臺北市立文獻 館檢選完畢後,加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再次檢選。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,應制定銷毀計畫連同原依第一項函送史政機關 檢選之銷毀目錄,層送本府函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。
- 三十七、檔案銷毀後,應修正檔案目錄,重新辦理彙送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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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01-03-2005
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
非現行版本
行政規則: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(106)府授秘文字第1067000657號函修正全文43點;並自函頒日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