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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
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0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
  • 第 一 章 總則
  • 第 1 條
    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,提升施政效能,特制定本法。
  • 第 2 條
   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(以下簡稱機關)。但國防組織、警 察機關組織、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,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、三級機關、四級 機關。
  • 第 3 條
  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機關:就法定事務,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,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 (以下簡稱組織法規) 設立,行使公權力之組織。 二、獨立機關: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,自主運作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,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。 三、附屬機關:指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,劃出部分權限及職 掌,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。 四、單位: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,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。
  • 第 4 條
   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,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: 一、一級機關、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。 二、獨立機關。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,其設立、調整及裁撤,於命令發布時,應即送立 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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