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一 章 總則
- 第 1 條為建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,提升施政效能,特制定本法。
- 第 2 條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(以下簡稱機關)。但國防組織、外 交駐外機構、警察機關組織、檢察機關、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 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 行政院為一級機關,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二級機關、三級機關、四級 機關。但得依業務繁簡、組織規模定其層級,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,不 必逐級設立。
-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機關:就法定事務,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,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(以下簡稱組織法規)設立,行使公權力之組織。 二、獨立機關: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,自主運作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,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。 三、機構: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,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之組織。 四、單位: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,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。
- 第 4 條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,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: 一、一級機關、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。 二、獨立機關。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,其設立、調整及裁撤,於命令發布時,應即送立 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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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用類
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
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2、3、7、16、20、21、25、29~33、36、39條條文;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
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922601241號令發布定自99年2月5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