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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類
性別平等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
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21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
  • 第 三 章 課程、教材與教學
  • 第 17 條
   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,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,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。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,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。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。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。
  • 第 18 條
    學校教材之編寫、審查及選用,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;教材內容應平 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,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。
  • 第 19 條
   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,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,破除性別刻板印 象,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。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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