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六 章 罰則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二十條第二項、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 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,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,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