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六 章 罰則
- 第 36 條學校違反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四條之一、第十六條、第二十條第二 項、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,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,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。 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: 一、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未於二十四小時內,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。 二、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,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。
- 第 36-1 條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,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;或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,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。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,應依法告發。
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
教育類
性別平等教育法
非現行版本
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
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1071號令修正公布第2、12~14、20~28、30、36、38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;增訂第14-1、36-1條條文;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
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00060556號令發布除第36-1條外,定自100年11月15日施行
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00068428號令發布第36-1條定自100年12月2日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