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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類
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
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8條;除第2條第2項、第3條第2款、第3款第4目、第5條第2項、第7~9、21、29、30條、第33條第2項前段但書、第3項、第37、40、44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,自公布日施行
  • 第 七 章 附則
  • 第 45 條
   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、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,於本法所定校園 性別事件,適用之。
  • 第 46 條
  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,已受理之校 園性別事件尚未終結者,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,均 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。但已進行之程序,其效力不受影響。
  • 第 47 條
    本法施行細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  • 第 48 條
    本法施行日期,除第二條第二項、第三條第二款、第三款第四目、第五條 第二項、第七條至第九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 三條第二項前段但書、第三項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四條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,自公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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