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 七 章 附則
- 第 56 條事業單位因分割、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,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,應由受讓 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。
- 第 57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- 第 58 條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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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類
勞工退休金條例
非現行版本
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
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;修正之第1項及第2項規定,溯自94年7月1日生效